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52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江涛),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事先准备好白手套和透明的塑料开锁工具“片片”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小区,以技术性开锁手段进入**栋**单元**楼**号被害人郑某某家中,盗取了郑某某儿子余某某几十元现金、一部黑色华为nova3e手机及一件黑色羽绒服后逃离现场,前往南岸区南坪乐高商业大厦13楼黄某某旅馆入住。当天中午,陈某某将盗得的手机在南岸区西计大厦旁游摊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销赃给陈某某。
当日7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发现家中被盗后报案,当日18时,民警在南岸区黄某某旅馆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查获被盗的黑色羽绒服、作案工具“片片”和白色手套。陈某某带领民警从陈某某处找回销赃的华为手机,后发还给被害人余某某,余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俞琬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