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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抢劫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9********,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路**巷**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陆某和嬴某某、潘某某、陆某乙(分案起诉)经商量抢劫后,在被害人童某某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日用品店,趁只有被害人童某某一人之际,被告人陆某甲等人先用透明胶带等捆绑童某某的手脚和封住童某某的嘴巴,然后在店铺搜索财物,共抢去人民币现金约1660元、香烟和饮料若干。经鉴定,在现场提取的其中两枚指印与被告人陆某甲和嬴某某的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与他人共同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敏华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与本案分案起诉的被告人嬴某某等3人抢劫罪一案已以佛三检未刑诉[2020] 7号起诉书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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