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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1********,汉族,小学文化,广告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甲曾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于2012年9月2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陆某甲因女儿超过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组织的2017第31届CBDF全国锦标赛少儿组参赛年龄,萌生伪造居民户口簿更改女儿出生年份以达到参赛年龄之念,后在启东市汇龙镇通过“办证”小广告联系制假人员(身份不明),并向制假人员提供户口簿内页信息,出资伪造其父亲陆某乙为户主的居民户口簿1本,用于女儿参赛报名。2019年12月17日,陆某乙持伪造居民户口薄至启东市公安局南阳中心派出所办理业务时被工作人员识破。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陆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居民户口簿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获奖证书、被告人陆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陆某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居民户口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菊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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