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7********,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柳江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陆某甲、陈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桂B****2的小型面包车与覃某甲等三人(另案处理)来到上林县明亮镇明澄大道福瑞尊府建筑工地旁利用事先准备好的T字形内六角套筒扭开工地外围铁皮围墙,随后进入工地内将放置于福瑞尊府6号、13号、31号住宅楼中间空地处的建筑扣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扣件价值人民币8568元。
2020年7月6日,陆某甲、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单位代表袁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陆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甲、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海萍
检察官助理李保杰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陆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表》各贰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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