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01980********,汉族,群众,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县**镇**村**号,现住广西荔浦市**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许,被告人陆某某在荔浦市**镇**路****小区对面铺面内,使用小钻台、手砂轮、电焊机将钢管、木头等配件加工组装成一支火药猎枪,主要用于打猎使用,并一直持有至案发。2020年5月17日,荔浦市公安民警在荔浦市**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当场抓获,并搜查出1支自制猎枪。经鉴定,该枪支能正常击发,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手砂轮、电焊机等工具;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枪支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锟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荔浦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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