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陆**,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住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村**组**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陆**以为被害人徐某某购买手机之名,骗取了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9888元,之后将钱款挪作他用。在被害人的一再要求之下,被告人陆之清将其骗得的9888元中的3888元归还给了被害人,后将被害人的微信、电话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到案以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陆**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之清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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