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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72********,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建瓯市**乡**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2月28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20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币种下同);因盗窃于2017年2月14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6月28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六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2日因疾病被政和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3月1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4日晚,被告人陆某某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到建欧市**乡**村,盗走被害人冷某某饲养在**村**号门前空坪地鸭棚内的七只番鸭及被害人范某某饲养在**村**号对面猪栏内的一只母兔。被告人陆某某盗得上述家禽欲离开**村时,被建瓯市公安局川石派出所民警抓获。根据建欧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证明,被盗时的七只番鸭价值为822.8元,一只母兔的价值为120元。

2、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到政和县**镇**村,其将摩托车停放在**加油站对面空坪处后,陆续盗走被害人陈某某饲养在**村**号后门鸭圈内的六只番鸭及被害人蓝某某饲养在**村**号后院鸡圈内的五只土鸡。被告人陆某某盗得上述家禽欲离开时被蓝某某发现并逃跑,后其返回现场取摩托车时被政和县石屯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政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六只番鸭价值为568元,五只土鸡价值为537元。

3、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陆某某乘坐一摩的师傅(身份不明)的摩托车到屏南县岭下乡葛畲村附近,后其独自一人驾驶该摩托车前往葛畲村内,先后在两处鸭棚内盗得四只番鸭。次日,被告人陆某某将盗得的四只番鸭拿到建欧市水源乡**街**号屠宰鸡鸭店内屠宰。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四只番鸭价值为379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建瓯市水源乡派出所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黄某甲四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黄某乙、湛某某、范某某、冷某某、陈某某、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仍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242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怀清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现场勘验笔录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柒份,光盘柒张。

3.被告人陆某某在屏南盗得的四只番鸭由屏南县公安局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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