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51********,汉族,广西藤县人,文盲,农民,住广西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藤县**乡**村**组**号被害人韦某某家门前,趁四周无人之际,进入韦某某屋一楼大厅正对向的房间内,将床边抽屉内的现金8067元盗走。2019年12月24日,陆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崇兼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