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14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苏省南通市,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江苏省南通市**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2年9月、2016年8月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11月被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位于花山区湖北东路477号的**店内VIP包厢上网时,乘被害人丁某某离开上厕所、包厢无人之际,将丁某某放在79号机桌面包内的一部iphone11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盗走,后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给花山区湖东路**维修中心店。

2020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陆某某在花山区解放路撸啊撸网咖被花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盗手机也被追回发还给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1.​ 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1.​ 证人何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1.​ 检查、辨认笔录;

1.​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峥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