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326号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务工,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2018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诸暨市**街道**村**号一楼车库,窃得被害人郦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价值1560元的绿佳牌电动车一辆,并藏匿于**村一马路上,后被被害人郦某某找回。
2.2019年10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再次至诸暨市**村**号一楼车库,窃得被害人郦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价值1560元的绿佳牌电动车一辆,并以200元价格销赃。
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电动车备案登记系统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陆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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