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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32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南陵县**镇**村**号。2011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9月因盗窃被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路口西侧约10米处的机动车停放处,趁无人之机,拉开被害人胡某某停放此处的路虎牌SUV轿车(牌号:皖******)后排车门,从车内窃得惠普Zbook15G3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被窃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陆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现场监控及截图证实,被害人放于车中的笔记本电脑被窃的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及从现场提取的生物性物质比中被告人陆某某的事实。

3.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笔记本电脑的价值。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图侦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陆某某到案的经过。

5.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专业档案卡片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多次盗窃前科。

6.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  岚

检察官助理  王小曼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含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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