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65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6年2月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陆某某擅自登录前妻冉某某的微信,从该微信绑定的建设银行卡中分三笔转出5600元至其个人微信账户。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陆某某在舟山市普陀区马峙锚地一渔船上被展茅派出所抓获。
案发后,陆某某已退还被害人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菲妃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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