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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1073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至同年7月11日,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在“浙江边锋游戏约牌冲击麻将软件”开设棋牌室,并建立微信群,为张某某、邵某某、冯某某、周某某等人参与“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924元。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陆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记录、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冯某某、邵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勘验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维娟

检察官助理:朱岱敏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0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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