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5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靖江市**路**号**理发店,典租于靖江市**街道办事处**村**埭**号,户籍地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陆某某为法人代表的**发屋,曾因放任卖淫、嫖娼活动,于2003年7月9日被靖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11月上旬,被告人陆某某容留周某某、王某某、龚某某在其典租地本市**街道办事处**村**埭**号二楼一房间及本市**路**号其开设的**理发店,向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卖淫5次,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1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陆某某容留周某某(另行处理)在其上述典租地,向袁某某(另行处理)卖淫1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元;
2.2019年11月9日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容留王某某(另行处理)在其上述典租地,向刘某某(另行处理)卖淫1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元;
3.2019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陆某某容留龚某某在**理发店内,向一男子卖淫1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元。
4.2019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陆某某容留龚某某在**理发店内,向张某某卖淫1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0元。
5.2019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容留周某某在其上述典租地,向袁某某卖淫1次,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现场物品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凤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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