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府**幢**室。被告人陆某某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驾驶的汽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在本市崇川区**家园小区北侧小河边,被告人陆某某在其驾驶的苏F3****黑色东风牌面包车内容留许某某、马某某(均另处)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在本市崇川区**家园小区北侧小河边,被告人陆某某在其驾驶的苏FR****白色起亚牌轿车内容留许某某、马某某、“兵兵”(身份不明)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在本市崇川区**小区门口路边,被告人陆某某在其驾驶的苏FR****白色起亚牌轿车内容留许某某、马某某、朱某某(另处)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陆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
检察官助理:王颖利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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