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O8日15时59分许,被告人陆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悬挂“昆明******”号电动车号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龙泉路**街交叉口龙来家具城门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48.28mg/100m1(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复函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5.证人证言: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陆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28712****。
2.案卷和证据材料__1册。
3.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