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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魏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荆州市沙市**巷**栋**单元**室。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12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荆州市沙市**栋**门**室。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12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2020年1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魏某某、陆某某在沙市区**巷**栋最右侧单元两层楼开办麻将馆,为他人提供麻将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魏某某、陆某某及2名工作人员、27名参赌人员在该麻将馆内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麻将桌6张,供赌客换零备用金3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本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收缴款凭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视频、讯问视频、通话记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娟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陆某某现取保候审。魏某某联系电话:1354580****。陆某某联系电话:1502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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