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阿某某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41号

被告人阿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80********,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乡**村**组。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阿某某经多次传唤未到案在四川省黑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8月28日被移送至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并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在租住的西安市新城区**路中段的家中接到吸毒人员蔡某某的电话,要购买两小包毒品海洛因,二人约好在被告人阿某某租住的家门口见面交易。被告人阿某某与吸毒人员蔡某某见面后,被告人阿某某将之前在西安火车站附近一个陌生彝族男子手里购买的两小包海洛因用黄色塑料纸包装,再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纸团交给吸毒人员蔡某某,吸毒人员蔡某某向被告人阿某某支付了380元的现金,二人交易完成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吸毒人员蔡某某身上查获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两小包海洛因疑似物。经鉴定,白色卫生纸包裹的两小包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毛重2.7512克,净重1.95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毒品提取、称重、封存笔录、照片;

4、鉴定结论;

5、被告人阿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阿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宏安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安康医院。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