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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豪)(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李*驾驶新L*****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哈密市伊州区省道249线(口门子—伊州区)51公里处时,与李**停靠路基下的新L*****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后新L*****号轻型普通货车又与路人李**发生碰撞,造成李**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案发后得到其直系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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