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李*驾驶新L*****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哈密市伊州区省道249线(口门子—伊州区)51公里处时,与李**停靠路基下的新L*****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后新L*****号轻型普通货车又与路人李**发生碰撞,造成李**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案发后得到其直系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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