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逮捕。现羁于美姑县看守所。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牛牛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可以聘请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的一天晚上,阿某某翻入牛牛坝乡热阿觉村委会会议室,盗走一台黑色康佳牌电视机,随后藏于牛牛坝乡热口阿觉村自己家中。
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22时许,阿某某来到牛牛坝乡热口阿觉村养牛场,从牛棚里盗走一台机身红绿相间的玉米脱粒机,后藏于牛牛坝乡乡热口阿觉村自己家中。
2020年7月的一天晚上,阿某某从窗户翻入牛牛坝乡热口阿觉社区一门市,盗走两台makita牌黑色电钻机,后藏于牛牛坝乡集中安置点4区自己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客观、合法,足以证明案件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万林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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