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阿某某涉嫌盗窃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昭苏垦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1261998********,哈萨克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昭苏县,住昭苏县夏特柯尔克孜族乡**路**号。被告人阿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昭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昭苏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昭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昭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阿依甫江·托塔洪,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0年9月26日,经第四师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被告人同意,阿依甫江·托塔洪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本案由昭苏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从76团*连巴某某租住的房子(以下称租住房)出发,骑马到76团4连被害人王某某的羊圈,其打开圈门进入羊圈盗窃了一只大羊,骑马将偷的大羊运回租住房的羊棚后又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了被害人两只大羊。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阿某某将盗窃的两只大羊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另一只大羊被被告人宰杀后食用。

2、2020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酒后骑马从租住房出发到76团4连被害人王某某的羊圈,盗窃了被害人61只羊并把羊群赶回租住房的羊圈,被告人从被盗羊群中挑选三只大羊连同一只小羊尸体藏匿在租住房的菜窖,之后将剩余的被盗羊只赶到租住房的西边树林带。当天,公安机关在76团*连和*连交界处的树林带找到被盗的57只羊并返还给被害人。

2020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盗后已出售的两只大羊和被藏在菜窖的三只大羊全部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同时将卖羊所得的1000元补偿给被害人。

2020年3月28日,经昭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阿某某盗窃的64只羊价格是6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棕色男士休闲马丁鞋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和返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达某某、砍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6.兵团第四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鉴定书和昭苏县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7.昭苏垦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照片;8.昭苏垦区公安局制作的出警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峰

                检察官助理:唐亮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昭苏县夏特柯尔克孜族乡**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