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3********2533,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托克逊县**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0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03时05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托克逊县阿乐惠镇卫生院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执勤民警将被告人阿某某带至托克逊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送检。
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作出结论: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3、新疆中信司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5、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热孜瓦古丽·阿布力米提
2021年01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共3册;
3.起诉书维文10份、汉文10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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