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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不都克力木•亚力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727号

被告人阿不都克力木·亚力,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8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不都克力木·亚力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8月13日、自2019年9月12日至10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阿不都克力木·亚力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85-140元/条(人民币,下同)的价格销售大量HEETS等品牌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俗称“烟弹”),并介绍同案人永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水客”将电子烟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带出后交给同案人韩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经查,被告人阿不都克力木·亚力与同案人韩某某的交易金额约725549元。

2019年2月27日,公安民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中哈合作中心出口处抓获被告人阿不都克力木·亚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账目明细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韩某某、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不都克力木·亚力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不都克力木·亚力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烟草制品的买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晓冬

2019年10月30

附:

    1.被告人阿不都克力木·亚力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手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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