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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学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阳某学(曾用名欧阳某学),男,1971年****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71********,汉族,文盲,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1月11日、2015年7月24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3月24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2月25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6月24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五千元,2020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学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阳某学来到武冈市武强北路与丰仁路路口,趁路边停放的湘CP****厢式货车未锁车门,将车主潘某某放置在车上的一部OPPO手机和一包红塔山香烟盗走,案发后手机已退还。

2.2020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阳某学来到武冈市原龙田乡乡政府门口的聚龙生鲜超市,将王某某放在路边三轮车上的一部华为Nova7手机盗走。经认定,该手机价格为2555元,后由侦查机关追缴退赔1191元。

3.2020年1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阳某学经过武冈市龙湖世纪小区一期5栋的春园地产店门口时,趁店内无人,将店主李某某妻子放在烟柜内的一个钱包和几包芙蓉王香烟盗走,钱包内有200余元现金。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阳某学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阳某学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提取、扣押笔录;6.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学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阳某学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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