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5年9月20日,被上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9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发现被害人霍某某停放在郑州市上街区**路与**路**角正鸿冷库门口的一辆丰收牌电动三轮车钥匙未拔,遂将该电动三轮车(价值4140元)盗走。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阮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霍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3.证人于保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莎莎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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