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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冈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 6、7 月份,被告人阮某某和杨某某(已判决)经共谋后,决定在凤冈县龙泉镇乐乐中学附近的农户家中以扑克牌“炸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阮某某负责联系赌场和参赌人员,杨某某负责在赌场里发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在赌场里抽头的钱由二人分赃,被告人阮某某和杨某某先后组织卢某某、安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凤冈县龙泉镇乐乐中学附近的农户李某某等人的家中以扑克牌“炸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开设了约 10 天左右,杨某某、阮某某二人抽头渔利约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安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阮某某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0年12月10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阮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阮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阮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撤销被告人阮某某缓刑,以开设赌场罪、滥伐林木罪对被告人阮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肖再伦

                                               检察官助理李翀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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