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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阮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室,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先后发起人民币500元(币种,下同)民间互助会四场、1000元民间互助会一场,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公众资金281人次,于2014年12月份倒会。经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阮某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6234910元,造成报案的18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1258265元。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在福州市仓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调取的阮某某银行账户明细、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天佺

检察官助理:陈妙珠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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