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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阙某某开设赌场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在古田县**街道**路**支路**号**幢**室,住古田县**街道**佳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古田县**街道**广场**号楼**号其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店内,提供桌椅、赌具供魏某某等人以打麻将、玩扑克牌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0000元(币种,下同)。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阙某某在上述“体育彩票”店内被古田县公安局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使用的扑克牌和麻将;2.书证: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江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约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海燕检察官助理  卢小红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佳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1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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