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闻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枞阳县**镇***路由北向南行至“****”门前路段,碰撞环卫工人汪某某致其受伤,汪某某被送至枞阳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后于2020年1月1日死亡。
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闻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案发后汪某某在枞阳县人民医院救治的医疗费用计人民币18.8万余元,被告人闻某某除支付2万余元医疗费外,其他余款未支付,没有和死者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未取得死者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手术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群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组11号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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