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06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1月1日,因吸毒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闵某某在沂南县**镇**村**街因琐事与公某某发生争执,后闵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公某某肋骨等多处打伤。经鉴定,公某某之右侧第2、8、9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闵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16550****;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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