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号码6105021975XXXX10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询问了被害人亲属,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闵某某驾驶陕E****2小型轿车(事故时车前放置陕E****2临时牌照),沿西安市临潼区环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晚成酒店门前路段时,与在该处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局部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闵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5、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6、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书;
7、血醇检验报告;
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告知笔录;
9、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闵某某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晓利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闵某某羁押在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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