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17〕3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004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住闻某某河底镇*村四组22-1号。因赌博,于2013年6月27日被闻某某公安局东镇派出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5日经我院批准被闻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9月30日至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至7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在东镇镇南街村的租住地将冰毒以每次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侯某某(已行政处罚)10次,每次0.5克,共计5克。
2、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闫某某在东镇派出所对面胡同内的石料厂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于某某(另案已判刑)1克冰毒。
3、2017年5月份,被告人闫某某先后两次在东镇镇南街村租住地以每次100元的价格将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已行政处罚)。
4、2017年6月21日,闻某某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闫某某驾驶的轿车内发现疑似毒品物8.63克,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毒品物内含有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被闻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书面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吴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疑似毒品物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多次将毒品贩卖给多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卫龙
2017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羁押于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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