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镇**街**号,住霸州市**镇**街**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他人在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张家铺村盗窃董某某的车牌照一副(冀******);
2020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五菱面包车(悬挂盗窃所得冀******牌照)先后在长丰镇王杭村、袁庄村等村庄内盗窃活体犬七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四只活体犬已被失主认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筱红
检察官助理:庞浩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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