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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甲、欧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街**号,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路**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街**号,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欧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10日间,被告人钱某甲伙同欧某某在平阳县**镇**村**路**号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5000元。2019年12月10日,该赌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7人、赌资5613元及赌具若干,被告人钱某甲被现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向平阳县公安局水头镇派出所投案;双方已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乙、钱某丙等8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甲、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育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欧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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