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11时30分许,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民警在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被告人钱某某家菜地内查获钱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苗1368株,在其家中查获已自行铲除的已开花结果的疑似罂粟苗4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植株为罂栗科罂粟属的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计量清点、取样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文书及材料;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孙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等;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372株(含已自行铲除的4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雪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2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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