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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为3703041989********,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博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在博**专卖店工作。2009年3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以每张银行卡每月5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王某甲的招商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平安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共计7张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其中,王某甲的中国银行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冻结资金32200.42元。

2、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以每张银行卡每月5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蒋某某的招商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平安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及其丈夫蒋某乙的交通银行卡共计7张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其中,蒋某甲的交通银行卡、蒋某乙的交通银行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止付。

3、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以每张银行卡每月5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赵某甲的交通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共计3张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其中,赵某甲的交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止付。

4、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以每张银行卡每月400元的价格通过孙某某收购王某乙的招商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共计5张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其中,王某乙的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止付。

5、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以每张银行卡每月5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蒋某甲收购的魏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八人的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蒋某甲再以每张银行卡每月400元、3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给银行卡卡主赚取差价非法获利,共计收购银行卡34张。其中收购魏某某的招商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平安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共计6张银行卡进行倒卖,收购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共计3张银行卡进行倒卖,收购郭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共计3张银行卡进行倒卖,收购史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共计2张银行卡进行倒卖,收购王某丙的交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共计5张银行卡进行倒卖,收购胡某某的中国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平安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共计7张银行卡进行倒卖,收购董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平安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共计3张银行卡进行倒卖,收购赵某乙的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共计5张银行卡进行倒卖。其中,赵某乙的农业银行卡、郭某某的中国银行卡、胡某某某的招商银行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止付,李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冻结资金32182.85元。

6、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以每张银行卡每月5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昃某甲某的招商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昃某甲父亲昃某乙的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昃某甲母亲刘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共计11张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

7、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昃某甲以500元的价格收购孙某某的招商银行卡、交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共计3张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

8、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昃某甲以每张银行卡每月3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周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共计6张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

9、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昃某甲以每张银行卡每月3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赵某丙的交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共计4张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

10、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昃某甲以每月500元的价格收购宋某乙的1张招商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

11、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昃某甲以每张银行卡每月3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宋某甲的招商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共计6张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

12、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昃某甲伙同宋某甲以每张银行卡每月3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李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共计3张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

13、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昃某甲伙同宋某甲以每张银行卡每月300元的价格收购吕某某的平安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共计2张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

14、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昃某甲伙同宋某甲以每张银行卡每月3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王某丁的交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共计3张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

15、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昃某甲伙同宋某某每张银行卡每月3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苏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苏某某母亲崔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共计8张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魏某某询问笔录、宋某甲询问笔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钱某某讯问笔录等;4、搜查笔录等;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钱某某手机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亓大为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羁押于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一册。

_3.换押证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随案移送移动硬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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