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41985********,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镇**村**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2003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5231979********,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汪波克,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钱某某在本市江干区**路**广场合伙经营保函中介业务。2017年9月,陈某某经励某某介绍认识夏某某,并接受夏某某委托为浙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银行保函业务,陈某某随即将该笔业务告知钱某某。根据**公司与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包销协议,陈某某、钱某某一方须为**公司办理4000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但因**公司资质不符,故转办商业保函。在办理商业保函过程中,陈某某、钱某某接夏某某指示,要求出具一份正在办理银行保函的证明,陈某某、钱某某二人商议后决定伪造一份以应急。后钱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一份中国**银行杭州**支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并盖有“杭州**银行**支行”字样的印章(系伪造),将该保函交给**公司,后被对方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履约保函样本复印件、伪造的履约保函、印章印模、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
2.证人许某某、励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财付通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1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洁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杭,联系电话:1516835****;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杭,联系电话:1366667****。
2.辩护人汪波克联系电话:1330571****。
3.公安侦查卷2册。
4.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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