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2003年5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3月14日因吸毒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2日因吸毒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20日因吸毒被乐清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2月16日因吸毒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3月2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叶长聪,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8年4月29日期间,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蒋某某(已判)、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创建“华山”微信赌博群,雇佣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均已判)等人经营位于越南**街的赌博群工作室。该赌博群纠集众多赌博人员以抢红包拼 “牛牛”比大小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钱某某是“华山”赌博群工作室的主要管理人员,并负责注册微信号、管理群主号、创建赌博群、发红包等具体事务。该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获利达人民币960余万元。
2020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主动到广西省东兴市公安局东兴边境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六查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支付宝截图、银行交易记录、光盘制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朱某某、高某甲、万某某、吴某某、卓某某、高某乙、潘某某、柯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周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平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钱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艳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询问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4.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暂存于玉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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