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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钮某某包庇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号,现住溧阳市****小区****单元**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钮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到12月期间,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镇**网咖楼下放置黄蜂机供人赌博,案发后,被告人钮某某明知道赌场是李某某开设,为帮助李某某逃避打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称系自己是赌场的实际经营人员。后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下,如实供述了自己顶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2020年11月27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溧阳市**镇**小区**幢**单元**室;

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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