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2017年1月5日因赌博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钮某某、邱某某、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钮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结伙被告人邱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等人,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钱码头南埭陈某乙家、钱码头村井鱼浜张某某家、钱码头村东浜金某乙家、豪杰翡翠湾小区边的大棚、旗星村杨家浜一楼房等地,组织他人以麻将牌“筒子二八杠’的形式赌博,非法抽头获利3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钮某某负责联系赌场地点和收取庄风钱,陈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洗牌,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负责开台板车接送赌博人员赌博及给赌场放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顾某某、金某甲、金某乙、张某某、洪某某、
陈某乙等人证言和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钮某某、邱某某、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钮某某、邱某某、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某、邱某某、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获利3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钮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为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钮某某、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钮某某、邱某某、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承认指控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钮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5000元;均判处被告人王某甲、邱某某、王某乙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金付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钮某某(1373258****)、邱某某(13776232****)、王某甲(1351132****)、潘某某(1582573****)、王某乙(1586858****)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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