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钮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930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农场,住沧州市**农场**社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11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1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农场,河北省沧州市**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4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5月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930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农场,住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2月2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钮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银泰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了19.2吨的桶装沥青状物质,后在被告人刘某某的介绍下,梁某某将19.2吨的桶装沥青状物质卖给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钮某某。钮某某将该物质存放于渤海新区南大港亿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西侧道路上。2018年9月22日上午,钮某某将桶中的沥青状物质装入编织袋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沥青状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危废转移联单、危废处理合同、过磅单、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郝某某、姚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钮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钮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瑞艳
王 莉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钮某某住沧州市**农场**社区**号;被告人梁某某住沧州市**区**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住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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