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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洪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5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8年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钟某某伙同被告人洪某某在二人居住的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洪某某在居住的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洪某某在居住的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洪某某在居住的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20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洪某某在居住的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5.2020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洪某某在居住的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6.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钟某某、洪某某在居住的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7.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洪某某在居住的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乙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另查明: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何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贩卖价值1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张某甲毒资100元。

2.2020年5月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贩卖价值1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张某甲毒资100元。

3.2020年5月1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贩卖价值1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张某甲毒资100元。

4.2020年5月19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贩卖价值1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张某甲毒资100元。

5.2020年5月2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贩卖价值1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张某甲毒资100元。

6.2020年5月2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贩卖价值15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张某甲毒资150元。

7.2020年5月27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贩卖价值15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张某甲毒资150元。

8.2020年6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贩卖价值1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取张某甲毒资100元。

9.2020年6月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贩卖价值1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取张某甲毒资100元。

10.2020年6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张某乙,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取张某乙毒资200元。

11.2020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肖某某,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取肖某某毒资200元。

12.2020年5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贩卖价值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何某某毒资100元,何某某赊账200元。

13.2020年5月2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何某某毒资200元。

另查明: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将被告人钟某某、洪某某挡获,从房屋主卧室左边床头柜抽屉里搜出铁皮盒一个,内有疑似毒品冰毒9包,经称量后净重2.8克;疑似毒品麻古10包,经称量后净重0.69克。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毒品冰毒2.8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0.69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尿液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双雁小区动迁安置房结算流程及安置房领取钥匙结算凭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何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情节严重,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洪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东梅

                                 检察官助理:周志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洪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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