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6********,汉族,大专毕业,伊川县**银行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钟某甲(另案处理)为从伊川县**银行骗取贷款,指使其亲属及下属被告人钟某某、楚某某、钟某丙、申某某、范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以中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洛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伊川县**铝制品有限公司、伊川县****设备有限公司、洛阳**珠宝有限公司、伊川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伊川县****机械有限公司、洛阳****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实业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名义反复交叉担任贷款主贷人、担保人、受托支付人,通过编造虚假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公司资料,虚构虚假的贷款受托方供货合同,多次在该行**路支行和**路支行获取贷款。
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根据其父亲钟某甲安排,分别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作为贷款方、担保方,伙同楚某某向伊川县**银行出具虚假贷款资料、签名、拍照,四次骗取该行累计贷款金额2225万元,涉案贷款金额均已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贷款资料等书证;2.证人楚某某、钟某甲、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帮助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达二千余万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经传话后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洁云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逮捕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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