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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身份证号码4401111988********,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道**号。广州**有限公司**。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钟某甲通过电话和微信与购毒人员钟某甲联系购毒事宜后,于同日21时许驾驶粤Q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去至本市黄埔区植树公园附近,将一个含有毒品2小包的“毒品套餐”(经检验,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氯胺酮成分)通过微信转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购毒人员钟某甲。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钟某甲与购毒人员钟某甲一同吸食毒品。

后二人驾车去至本市黄埔区萝格路157号附近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钟某甲的身上缴获一小包“K粉”,一小包“开心水”和四粒摇头丸(经检验,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氯胺酮成分)。经称量,上述涉案毒品共净重1.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2.证人钟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4.缴获的毒品的物证照片以及勘验、检查材料和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立破案材料和抓获经过;8.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视听资料:光碟3张,随案移送。

4.《证据开示表》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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