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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镇**村**号。2020年1月3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7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安装太阳能发电板需交纳押金、跑关系费、安装费,退款申请需缴纳保证金、押金,开具国家补贴发票需转账国家补贴等事实,隐瞒款项的真实去向,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共计人民币148086.9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被告人钟某甲虚构安装太阳能发电板需要去村里跑关系、送礼、垫付太阳能发电板安装费用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共计13500元。

2.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钟某甲虚构加装太阳能发电板可以重新申请发改委补贴需事先交纳押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0000元。

3.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钟某甲使用微信小号冒充同事“程某某”,虚构申请太阳能发电板退款需缴纳保证金开具补贴款发票需要先退出国家补贴、交纳施工费、退款缴纳保证金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共计124586.94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家属自愿代为退出人民币289286元,均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工资清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借条、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谅解书、收条、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屠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刑事辨认笔录等;

6.扣押物品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甲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有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结合其行为及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丽洁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四册)和补充证据若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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