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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甲与被害人钟某乙因挖沙问题在**镇**村委**队的河坝旁发生口角,随后各自离开。当天晚上23时许,二人再次在**村委**队的河坝旁相遇并发生冲突,后钟某甲用从家中带来的菜刀将钟某乙砍伤(经鉴定,轻伤二级)并逃跑。同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钟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缴获凶器菜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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