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28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喝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惠州往河源方向行驶,行至博罗县麻陂镇政府路段时,因与人争论,之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35.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曾小玲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博罗县**镇**村**小组,电话:1393261****,保证人:钟某乙,电话:1341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