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甲、钟某乙等九人聚众斗殴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857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

被告人钟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

被告人钟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

被告人钟某丁,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72********,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南区**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

上述九被告人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均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某商场装修工地工作。

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丁与被告人黄某甲在三楼工地上因一个木梯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乙、黄某乙、黄某甲一方与钟某丁、钟某丙一方推搡并打斗,钟某丁、钟某丙因人少打不过就各自跑开。钟某丁、黄某乙双方均叫人来到三楼。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等数十人陆续聚集在三楼,多人持工地装修用的铁管、三角铁等物,双方再次发生打斗。过程中造成多人受伤,其中钟某戊、钟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丙、钟某乙、钟某己、黄某乙、吴某某、陈某甲、钟某丁、钟某丙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公安机关到场将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铁管、三角铁等物。后被告人间互相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作案工具照片等;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丙、钟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丙、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恒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涉案工具扣押于公安机关。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5.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6.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