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0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3月0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因王某某反映其塑料颗粒厂污染问题,在东王坡村张某甲家房子北边拦住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右侧两根肋骨骨折及身体多处受伤,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为情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王某某反映塑料厂污染问题,故意殴打王某某,致使其肋骨骨折及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为情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增林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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