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现住瑞金市**镇**市场。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现住瑞金市**镇**。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6月26日至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钟某丙与杨某甲(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的弟媳)发生交通事故,杨某甲受伤送医。次日早上9时许,钟某丙与杨某甲在瑞金市人民医院CT室门口因协商赔偿问题发生口角争执,争执过程中钟某丙说了句“我出的钱还不如拿去医一条狗”,引起钟某乙不满,便上前用右拳在被害人钟某丙左胸部打了一拳,又将钟某丙推倒在地,接着钟某甲上前用右脚对倒在地上的钟某丙右侧头部位置连踹两脚,随后民警到达现场将双方带至瑞金市公安局。经鉴定,钟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取保候审文书、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案发后在现场等候瑞金市公安局民警处理,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钟某甲、钟某乙自愿认罪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由民间纠纷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海
检察官助理:刘学璘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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